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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六)

 更新时间:2007-1-24 17:24:52 点击: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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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按计划成本计价核算时,材料的收发及结存均按计划成本计价,原材料总账和明细账均按计划成本登记,并设置"物资采购"科目核算;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月末结转本月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等的入库材料的成本差异;同时,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并根据领用材料的用途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三、包装物

包装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包装物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计价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时,包装物收发等发生和分摊的成本差异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企业生产部门领用的用于包装产品的包装物,应当将其实际成本计入产品生产成本;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当将其成本计入营业费用;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当单独反映其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四、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的各种用具物品。虽然也是企业的劳动资料,但与固定资产有不同的特点:单位价值较低、或使用期限较短、容易损坏。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时,低值易耗品收发等发生和分摊的成本差异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低值易耗品可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摊销,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应当按其用途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五、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新的材料或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物资。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应当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支付的税金等。

凡属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企业,其加工物资所应负担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不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凡属加工物资用于非应纳增值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凡属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应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的,应将所负担的消费税先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企业应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委托加工物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

六、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企业应设置"库存商品"科目,核算库存商品的增减变化及其结存情况。商品验收入库时,应由"生产成本"科目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对外销售库存商品时,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在建工程等领用库存商品,应按其成本转账。

七、存货清查

为了加强存货的管理,保护存货的安全完整,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存货进行清查。存货清查结束后,应当根据存货盘点报告将盘盈或盘亏、毁损的存货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并调整存货的账面价值;在报经批准后,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2.盘亏及毁损的存货,对于入库的残料价值,记入"原材料"等科目;对于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支付的赔款,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扣除残料价值和应由保险公司、过失人赔款后的净损失,属于一般经营损失的部分,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企业清查的各种存货的损溢,应于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果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的,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四节 投资

一、短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的定义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短期投资分为短期债券投资、短期股票投资和短期其他投资。

短期投资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在公开市场交易并且有明确市价;

第二,持有投资作为剩余资金的存放形式,并保持其流动性和获利性。

(二)短期投资的核算

为了核算短期投资业务,企业应设置"短期投资"、"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等科目。

1.短期投资入账价值的确定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企业以现金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入账,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下列款项不构成投资成本:

(1)短期股票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股利处理。

(2)短期债券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利息处理。

2.短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1)取得短期投资。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入账价值,记入"短期投资"科目。

(2)收取现金股利和利息。对于取得短期股票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取得短期债券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应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已记录的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对于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所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在实际收到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3)出售短期投资。企业出售短期投资获得的价款,先扣除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短期投资"账户账面余额减去相应的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再扣除已计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和利息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二、长期投资

(一)长期投资概述

长期投资是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按照投资性质可以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又可按照投资对象分为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长期股票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

(二)长期债券投资的核算

为了核算长期债券投资业务,企业应设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明细科目,在"债券投资"明细科目下设置 "面值"、"溢折价"、"应计利息"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如果企业购入债券时发生的手续费等相关税费金额较大,还应设置"债券费用"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长期债券投资应以取得时的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企业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债券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如果金额较大,则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计提利息、摊销溢折价时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企业持有的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期末计提利息时,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记入"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另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 企业持有的分期付息的债券,期末计提利息时,一方面增加应收利息,记入"应收利息"科目,另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

出售债券的,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三)长期股票投资的核算

为了核算长期股票投资业务,企业应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股票投资"明细科目。

1.长期股票投资入账价值的确定

长期股票投资应以取得时的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票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长期股票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

长期股票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票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票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3.长期股票投资核算的成本法

(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后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票投资的账面价值。

(2)股权持有期内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4.长期股票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

处置长期股票投资时,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股票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部分处置某项长期股票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

第五节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概述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1年;(3)单位价值较高。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1.按经济用途分类,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

2.按使用情况分类,分为使用中的固定资产、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3.按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等综合分类,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指在经营租赁方式下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土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七大类。

(三)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

(1)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的企业除外,下同)、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装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税金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的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按各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4)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如果这项支出增强了固定资产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性能,比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将固定资产改建、扩建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全部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二、固定资产的核算

为了组织固定资产的核算,企业一般需要设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一)固定资产增加

1.外购固定资产。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购置的不需要安装即可直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记入"固定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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